公司各單位: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今后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在為我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時,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所在單位證明”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僅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公司無權要求員工提供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隱私信息”等規定,公司已不再掌握員工婚姻、家庭成員狀況。為此,經研究決定,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不能為員工開具婚姻家庭狀況方面的任何證明。員工如有上述需求,可至婚姻登記機關、戶籍管理機關等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公司可為在職員工提供個人檔案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特此通知。
淮安汽車運輸集團公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