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出資人)死亡或轉讓其全部(部分)股份時,須依據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和繼承規定》,辦理相關股份轉讓或繼承手續。
第一部分 股份轉讓
一、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須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承諾并載明:
(一)要求轉讓的股份數額、轉讓價格;
(二)要求轉讓的股份數額乘以轉讓價格之積的股份轉讓收入,其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委托公司代扣代繳;
(三)要求轉讓的股份在公司內部無人愿意受讓時,將其全部股份按不低于內部轉讓價格僅向外部一人整體轉讓,或撤銷本次委托;
(四)因轉讓者本人原因未按本委托承諾向受讓人辦理轉讓手續時,應承擔對受讓人的賠償責任。
二、董事會自接到股東股份轉讓書面申請及委托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淮汽集團網” (網址為www.caribbeanpath.com)向公司全體股東及“其它職工股”出資人發布股份轉讓公告。
三、有意受讓該轉讓股份的股東及“其它職工股”出資人于規定的時間、地點填寫并向公司提交受讓股份書面申請,按該轉讓股份數額乘以轉讓價格之積的10%交納受讓股份保證金,辦理登記手續,確定為受讓人。
四、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該轉讓股份各自分割受讓比例、數額(以10元為單位取整)及股份轉讓手續辦理時間、地點在“淮汽集團網”予以公告。
五、受讓人攜帶股份受讓款于公告規定的時間進入股份轉讓地點,按確定的分割受讓數額分別與轉讓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人為“其它職工股”出資人的,應委托其所在選區的股東代表與轉讓人簽竹股份轉讓協議),受讓人一次性以現金方式向轉讓人支付股份轉讓款;轉讓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受讓人無息領回受讓股份保證金,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六、受讓人撤銷申請,或未按規定時間到達股份轉讓地點,或不按規定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或不按規定支付股份轉讓款的,一律取消受讓人該轉讓股份的受讓資格,并將其交納的受讓股份保證金平均分割給該轉讓股份的其他受讓人以作賠償。出現上述情形,公司于股份轉讓地點對該轉讓股份進行重新分割,其他受讓人的股份受讓款存入公司指定銀行賬戶,三個工作日內各自補齊重新分割后的股份受讓款差額,辦理受讓手續并無息領回受讓股份保證金。
七、轉讓人未按其委托承諾向受讓人辦理轉讓手續,應按該轉讓股份數額乘以轉讓價格之積的20%承擔對受讓人的賠償責任。賠償以現金支付,無力以現金賠償的,應以轉讓人的股份收益賠償。賠償款由未被取消受讓資格的受讓人平均分割。
八、轉讓股份在公司內部無人受讓,轉讓人要求向外部轉讓,應將其全部股份按不低于內部轉讓價格僅向外部一人整體轉讓。董事會于內部轉讓截止期的十個工作日內,在“淮汽集團網”發布對外轉讓公告。外部受讓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中國公民。轉讓人應向董事會提交外部受讓人的基本信息,經審查合格后外部受讓人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身份證件和股份受讓款辦理股份受讓手續,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向轉讓人支付股份轉讓款,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九、股份實現轉讓,股份轉讓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公司在股份轉讓款中代扣,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后,將完稅憑證交付轉讓人。股份轉讓應繳納的其它稅、費,一律由轉讓人承擔。
十、股份未實現轉讓,該股東在該次股份轉讓截止期的六個自然月后方可再次向董事會提出股份轉讓申請;因股東違反委托承諾致股份未實現轉讓的,該股東在該次股份轉讓截止期的十二個自然月后方可再次向董事會提出股份轉讓申請。
十一、公司各選區“其它職工股”出資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應委托其所在選區的股東代表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股份轉讓申請及授權委托書并按第(二)至第(十)款規定辦理。
十二、公司各選區“其它職工股”股東代表名下的公司股份實質為各選區“其它職工股”全部出資人的共同出資,其個人的實際出資可申請轉讓并按第(一)至第(十)款規定辦理;股東代表未經上述程序,無權代表“其它職工股”出資人申請辦理轉讓出資手續。
第二部分 股份繼承
一、公司股東(出資人)死亡,其股份合法繼承人一律憑有效的法定公證文件、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繼承其股份。
二、公司股東(出資人)死亡后,其公司股份(出資額)繼承的法定公證文件(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內容要點為:
(一)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身份證信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
?。ǘ?/span>公司股東(出資人)死亡證明。
?。ㄈ?/span>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數額。
?。ㄋ模?/span>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的法定(或遺囑)繼承人信息:與原公司股東(出資人)關系、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
?。ㄎ澹?/span>法定(或遺囑)繼承人繼承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的方式:
1. 原公司股東(出資人)的股份(出資額)由一名法定(或遺囑)繼承人全部繼承的,如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須明確其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其他法定(或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該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2. 原公司股東(出資人)的股份(出資額)由一名以上法定(或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須明確繼承股東(出資人)席位(唯一)的繼承人姓名(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或分區出資人會議表決權);股份收益分割比例及方式(以十元為單位進整);如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須明確其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其他法定(或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當繼承股份者多于一人時,相關法定文書中應載明:繼承股東席位(唯一)的繼承人姓名(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或分區出資人會議表決權),股份收益分割比例及方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股份繼承人的監護人,其他法定(或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原公司股東(出資人)股份(出資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三、繼承人辦理股份繼承時,應以現金清償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全部債務,無力以現金償還的,應以繼承人的股份收益償還。
四、股份繼承應繳納的各項稅、費,一律由繼承人承擔。
五、繼承人辦結法定公證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后,持相關材料到公司辦理更換“出資證明書”手續。繼承人應提交的相關資料及證件為:
(一)證明繼承者繼承權的法定公證文件(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ǘ?/span>原股東(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
?。ㄈ?/span>繼承者身份證,聯系電話(固定+手機)。
2019年10月22日